关于实施《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省级媒体驻站记者,市各新闻媒体、部分网络媒体记者 发布日期:2017-12-01?10:5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时间:2017年12月1日(星期五)上午10:00

媒体:省级媒体驻站记者,市各新闻媒体、部分网络媒体记者。

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飞

嘉宾:市法制办主任杨歆、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潘金华

发布会现场

参会媒体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飞: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涉及主体多,覆盖面广,工作难度大。针对这一问题,今年的9月1日,史立军市长签发了《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这部规章将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全市人民更好地了解这部《办法》。今天,我们邀请了市法制办主任杨歆先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潘金华先生到会,向大家介绍《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的相关情况。

首先,请杨主任介绍《办法》的制定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及特色。大家欢迎。

泰州市法制办主任杨歆: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把《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制定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

长期以来,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以后,用地单位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商住用地土地闲置、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等问题比较突出;约定的用地开工、竣工期限没有强制力;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时有改变。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涉及部门较多,部门职责交叉、管理机制不畅等问题。制定政府规章予以规范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办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规章起草。为切实做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成立由政府法制、国土部门业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规章起草小组,明确市国土局为起草单位,市国土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班子,积极开展起草工作,其间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市法制办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进一步完善,促进起草工作有序开展。2017年8月13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

(二)修改完善。一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两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二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到有先进经验地区调研学习,多次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三是充分发挥专家优势。邀请省、市专家对《办法(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并多次召开部门协商会。

(三)规章审议。2017年8月13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史立军市长于9月1日签发,明确《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第三章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

《办法》立足解决当前困扰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几大难题,围绕商品房预告登记;履约保证金;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部门沟通衔接等方面开拓创新。力求坚持问题导向,贴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做到有特色、有亮点、接地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鼓励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可以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把预售的商品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避免购房人交足房款后不能办理产权证而引起的大量纠纷。但是预告登记非强制性登记,只是一种约定履行的登记行为,在什么环节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告登记的义务,显然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最为有效。所以,鼓励将预告登记纳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约定,是惠民利民的重要举措。二是履约保证有抓手。《办法》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于经营性用地按照出让价款或者租金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工业用地按照出让价款或者租金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300万元),从而促进项目按期开、竣工和投产达效,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三是加强了部门沟通衔接。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通力合作。《办法》在这方面结合泰州实际开创先河。如:第十七条,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国土部门之间信息的及时递送与审批过程中行政程序的内部化处理,在未新设审批环节的前提下有效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管处理。国土部门处理超过约定(规定)用地竣工期限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确需延长的,不超过2个月。国土部门超过处理期限的,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可以依法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谢谢大家!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飞:

刚才杨主任详细介绍了《办法》诞生的背景、过程,并就办法的内容和特色作了具体解读。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办法》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规定,是大家较关心的问题,下面请潘局长就这一问题作具体介绍。大家欢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潘金华: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各位同志,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着重介绍《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涉及主体多,覆盖面广,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办法》推动加强了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建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推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创新工作。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确认为土地开发利用严重失信主体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该条是对地方性法规《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有关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惩戒措施的具体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将保持一致。国有建设使用权人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将《办法》作为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规范,避免因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公正严格执法

为增强规章执行的刚性,《办法》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相关部门一要按照要求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给予相应处理,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二要公正执法,认真研究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准确适用,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处罚权。三要联动执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建立执法工作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批后监管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飞:

刚才,杨主任和潘局长就《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的起草背景、文件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市工作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的重要意义等情况做了很清晰的介绍。《办法》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责任,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国土资源部门公正严格执法等方面起到很好的效果和作用。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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