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泰州市绿化条例》的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省级媒体驻站记者,市各新闻媒体、部分网络媒体记者 发布日期:2017-12-29?14:5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时间: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00

媒体:省级媒体驻站记者,市各新闻媒体、部分网络媒体记者。

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飞

嘉宾: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参会媒体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飞: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年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泰州市绿化条例》,《条例》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法规,为使全市人民更好了解《条例》内容。今天,我们邀请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先生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先生到会,发布《条例》制定及实施的相关情况。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钱刚主任介绍《条例》的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特色。大家欢迎。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泰州市绿化条例》制定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绿化作为唯一具有生命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核心内容,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形式,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近年来,我市绿化事业快速发展,2010年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但市人大常委会在有关调研中,发现我市绿化工作还存在着城乡绿化发展不均衡、绿化管理体系不完善、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有效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绿化事业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将《泰州市绿化条例》确定为2017年年度立法项目,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义务,统筹城乡绿化发展,健全绿化管理机制,强化绿化保护措施,为建设环境美的新泰州,做大“绿色GDP”,实现“绿满泰州”,提升城乡发展品质,打造更具魅力的宜居家园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今年3月,市政府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

6月10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

6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7月—8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集各方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 围绕社会各方面提出的485条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14次修改完善。

8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

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批准《条例》,确定《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特色

《泰州市绿化条例》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必要性、补充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立法弥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原则的不足,针对我市绿化工作中的焦点难点,制定对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

1、《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条考虑到我市随意修剪树木行为较为普遍而上位法规未做相关规定,为加强树木保护,针对强修剪城镇树木的行为增设了行政许可。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赴省人大法工委作专题汇报,得到省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在行政许可只做减法的大背景下,能够在地方法规中增设行政许可实属不易。

2、《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用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弥补了上位法对政府及部门绿化职责规定较为原则的不足,避免出现部门职责交叉、疏于管理甚至争权诿责的现象,进一步健全绿化管理机制,保障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植树造林或认建认养树木,推动全社会参与绿化工作。

3、《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划定与变更、城区绿地率、道路、河道两侧绿化宽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城市绿地率较低,绿化总量不足,绿地布局不够合理的实际状况,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编制绿地规划,加强绿化建设,实现“让市民出门见绿”的目标,增强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4、《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砍伐或移植城镇树木,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特别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禁止了生活中常见的数十种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比如践踏绿化,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等等,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均设置了对应的处罚规定。针对一些单位、个人任意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补充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绿化的保护,有效保障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多次到基层、到一线、到社区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问题从群众中来,对策写在法规中,把维护群众利益贯穿立法始终,使法规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1、针对不少群众反映的小区绿地内扒翻种植、破坏绿化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专门对居住区绿地扒翻种植行为做出严格管理的规定,并创制性地设置了处罚措施。

2、针对一些群众反映的小区绿化工程严重滞后、绿化率低的问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步规划、设计,按时完工。

3、针对部分群众反映的城市绿化质量不高、农村绿化力度较小的问题,《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提出实施立体化、开放式绿化,建设林荫停车场,加强农村绿化建设。

目前,《泰州市绿化条例》已经在泰州人大网站、泰州日报上全文公布,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爱绿护绿意识,确保法规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以上是我对《条例》制定情况的简要说明。谢谢大家!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飞:


刚才钱刚主任详细介绍了《条例》诞生的背景、过程,并就《条例》的特色作了具体解读。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规定,是大家较关心的问题,下面请市政府法制办杨歆主任就这一问题作具体介绍。大家欢迎。

市政府法制办杨歆主任: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各位同志,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着重介绍《泰州市绿化条例》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泰州市绿化条例》对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旨在进一步促进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泰州。在贯彻落实该《条例》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依法履行绿化工作职责。为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绿化职责。如,第四条规定了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绿化工作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规定了园林、农委、规划、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的绿化职责;第二章、第三章分别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在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把《条例》贯彻执行到位。

二、要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为有效保护我市绿化环境,《条例》规定了不少禁止实施的行为。如,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第三十一条禁止一些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用列举方式禁止了数十种常见的破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小区绿地内扒翻种植,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占用绿地,上述禁止行为在法律责任部分都有对应的处罚措施。我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将《条例》作为日常工作生活的行为规范,避免因实施禁止行为而受到处罚。

三、要按照《条例》公正严格执法。为增强法规执行的刚性,《条例》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共9条,主要是针对一些破坏绿化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园林、农委、城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依法查处各类破坏绿化行为。一是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我市《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二是要公正执法,认真研究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准确适用处罚规定,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处罚权。三是要联动执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保护绿化环境。

以上是我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所做的简要说明。谢谢大家!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飞: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不安排提问了,如需了解更详细情况,请在会后向两位负责同志做深入采访。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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